一、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条对片区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片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片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和建设第二条对国家科研机构、境内外知名高校或世界著名科学家在片区单独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5年),分期合计给予最高1亿元的建设运行费,经费构成包括:
(一)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最高300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仪器设备、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等,详见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
(三)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详见本政策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四)最高3000万元成果转化资助:包括孵化企业融资奖励、科技服务奖励、创业大赛补贴、科技成果转化等,详见本政策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三条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片区内租用场地租金5年内给予100%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在片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购房之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扶持。
第四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片区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连云港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五条被国家、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6%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单一年度该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并在片区注册的科技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的创投基金投资额的50%,给予该创新创业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对新型研发机构主办、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九条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在连云港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领域创业大赛的,根据创业大赛的投入、规模、影响力和成效,经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经费扶持的项目按不超过上级无偿拨款金额50%的比例进行匹配,单个研发机构当年匹配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支持片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搭建检测认证创新支撑平台,面向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生产制造、市场准入等过程所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200万元;新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对片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第十三条对依法在片区内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片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在授权后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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