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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的通知

2024-10-30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破解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企业加快发展,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决定实施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简称贴息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具体企业分别以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贴息贷款总规模200亿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贷款须为首贷(申贷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过往无贷款记录)。发放日期应不晚于2025年12月。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中长期贷款,并向科技创新企业中的初创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硬科技”企业倾斜。

三、贷款银行

根据省财政推出的“政银产品”合作情况,确定发放贴息贷款的银行范围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和江苏省农信系统等省内法人银行。参与银行名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操作程序

贴息贷款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网址:www.jsphjr.com),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该服务平台登陆并注册后,点选“我要贷款”——“科技创新企业贴息贷款”,并按提示要求进行填报和申请。银行审贷、授信和放款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企业在该服务平台的贴息贷款申请时间。银行应及时在该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贴息贷款发放信息,对于贷款提前还款、发生逾期和正常结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服务平台贷款信息。放款总规模达到200亿元时,服务平台将停止接受银行放款登记备案。

五、贷款贴息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两年,且不超过贷款期限。对于续贷、展期、逾期贷款,自续贷、展期、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本贴息政策。

六、免申即享

贴息资金先预拨、后结算。省财政厅根据各银行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分期预拨给各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待政策到期后,依托服务平台数据并结合银行书面报告统一审核结算。实施免申即享机制,银行在发放贴息贷款时,应与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期间由省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并在收息时从省财政厅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企业不需要垫付财政贴息。

七、激励支持

省财政对以信用方式发放的(无抵押、质押、担保、第三方保证、第三方增信、财政风险分担或风险补偿等措施)、贷款实际使用期限不短于一年的贴息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贷款银行一次性奖励(对投向苏中、苏北地区的,奖励标准分别上浮15%和30%),政策到期后统一审核拨付。省委金融办适时将贴息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各贷款银行给予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将贴息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普惠金融服务先进单位评选参考因素。

八、负面清单

(一)企业应当将贴息贷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二)贴息贷款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三)企业和银行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被套取、骗取等情况的,由银行负责追回相关资金。

九、有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贴息贷款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二)实施信用承诺。企业在申请贴息贷款时,应向银行书面承诺符合贴息贷款相关条件(承诺书模板见附件),获贷后应按规定使用贷款。同时,须同意授权服务平台查询比对企业征信信息。

(三)加快贷款投放。银行应落实审贷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贴息贷款申请严格审批、从快发放。在贷款发放时应查询企业征信信息,确保符合首贷要求。要简化申请资料,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投放效率,同时做好贷后管理,防止贷款违规使用。鼓励银行在贴息贷款政策引导下,制定落实尽职免责、绿色通道等配套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监管监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内各监管分局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严格审核贴息贷款用途、加强贷后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配合省财政对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进行审核结算和事后监督,推动政策规范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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