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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印发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2022-05-09 14:42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构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给予40万元奖励。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对通过年度评价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000元补助。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贡献奖励机制。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有条件的县区也可给予一定奖励,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应税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应税销售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执行20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此基础上可再按不高于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奖补。有条件的县区、高新区及其他各类开发园区也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四)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门槛。每年举办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承办各类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赛事。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对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予以支持。设立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奖励资金,并纳入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用于赛事活动举办、对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奖励,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涌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高水平服务机构和专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进行咨询答疑、政策辅导、专业培训、申报材料预审指导等服务。

(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高新区和经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优势条件,将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新区、经开区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县区可按高新区、经开区上缴的财政收入,对高新区、经开区给予一定奖励。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内新注册的符合高新技术领域从事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高端装备制造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初创型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年内,按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发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由相关部门予以配套支持。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大项目,市、县区给予积极支持;市级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由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 7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一定比例奖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市按有关规定奖补。

(八)引导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花果山英才”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各县区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市、县区优先通过配套奖励和补助等方式,在生活(综合)补贴、安居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九)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主动对接,加强服务,通过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白名单”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市及有条件的县区可设立纾困基金,对债券兑付压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比例股权质押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一企一策”评估风险、制定方案,帮助化解流动性风险。

(十)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和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先纳入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开辟绿色通道,重点培育辅导。市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重点投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在实现预期投资绩效和政策目标的基础上,经考核评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出资在收回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出资方适当让利。聚焦“科创板”,大力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效精准的专业服务,助推优质科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对首次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一)培育行业龙头创新型企业。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专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做精做强,打造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培育一批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瞪羚企业。对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四、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品,推动列入市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及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条款。

(十三)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按照规定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四)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预审或专利优先审查规定的,由知识产权部门进行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部门给予重点维权援助。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商业秘密专门保护机构和专职辅导人员。

(十五)建立容错机制。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和创新的导向,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充分调动科技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以及企业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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