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2024-10-26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1号),优化我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增信作用,规范信保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保基金是政府为缓解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设立的政策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信保基金由市与辖市、区(含常州经开区,下同)政府共建、市级政府实施,按“政府引导、放大杠杆、风险共担、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贷支持。

  第三条  信保基金按照“1+N”的组织架构管理(“1”指信保基金,“N”指各类子基金),对现有各类存量子基金归并整合,并根据产业支持方向,构建“普惠+专项”的子基金产品体系(“普惠”指覆盖大部分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 “小微贷”产品,“专项”指各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的具备行业属性的各类专项子基金),对金融机构投放中小微企业信贷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并视子基金运作绩效,动态调整产品结构。如无特别说明,以下信保基金指除省级产品以外的市级信保基金及其子基金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信保基金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要职责是:确定信保基金支持方向,审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子基金新设方案评审;审定子基金引导信贷投放规模;召集相关部门审议基金补偿事项,组织基金清算;审定基金年度管理报告;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信保基金子基金绩效评价;对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的通报和考核,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工业、农业、服务业、人才、科技、环保、商务、人社、文化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扶持方向,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建立和动态调整企业名录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参与子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普惠贷款业务的推进和管理,协助做好对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和通报;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管理,信贷业务的监督指导;常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银行机构做好普惠金融服务工作,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市中级法院负责不良贷款案件的受理、审判与执行,指导协调不良贷款处置。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效率;开展独立审贷、审保,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及时追偿、处置不良贷款。

  第九条  管委会委托市属相关单位为信保基金日常运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双创平台”)运行,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交的贷款申请,引导和推荐企业优选子基金;负责贷后跟踪管理,开展损失核查并按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意见实施风险补偿,跟踪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追偿结果落实;加强基金日常管理,分账核算子基金,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信保基金资金来源分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和辖市、区级风险补偿资金。发生信贷风险后,由市级和企业所属辖市、区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其中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存量。清理归并整合现有苏科贷、小微贷、文化产业风险补偿资金、领军人才小额贷款等子基金。

  (二)安排增量。改进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推动政府专项资金“拨改贷”转为信保基金,政府专项资金结余可用于充实信保基金。

  (三)向上争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充实信保基金。

  (四)存款利息等基金收益。

  第四章  子基金设立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方案应明确政策目标、支持领域、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和管理要求等。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评审报管委会批准后设立。原则上同一行业或支持领域不重复设立。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子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子基金设立目的和支持对象、子基金规模、运作模式、风险分担比例、补偿程序等,并通过与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业务条款。

  第五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依据子基金结余规模和运作绩效,按照一定信贷规模放大倍数,综合确定信贷投放规模限额,合作银行在限额内滚动投放信贷。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企业名录库,各辖市、区应积极推荐企业充实名录库。企业可在合作银行指导下,通过双创平台(省级产品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申请子基金产品。管理机构在信贷投放规模限额内指导合作银行业务。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当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市级普惠产品最高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LPR加50个基点;其他产品最高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LPR加100个基点,具体以协议予以明确。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利率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原则上要求银行信用贷款无抵押和担保条件,信用担保无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条件。部分经合作银行审核认为确需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合法有效担保,但追加资产抵押和法人客户保证等担保措施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全部贷款额度的30%。

  第十七条  信保基金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信贷风险补偿、政府性转贷资金,同时,积极探索投贷联动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我市产业发展。

  (一)信贷风险补偿

  与符合条件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信保基金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予以风险补偿,贷款利息(含罚息,下同)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除部分专项子基金外,信保基金项下子基金产品对单户企业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按子基金管理办法或合作协议执行。企业申请不同子基金产品的,累计贷款限额按子基金最高信贷额度确定。合作银行评估企业情况后,自主选择采用政银合作或政银担合作模式。

  1. 政银合作模式:企业申请新增贷款与该企业信保基金项下已有贷款余额相加不超过1000万元(含),合作银行与信保基金对该笔新增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30%:70%比例承担损失;企业申请新增贷款与已有贷款余额相加超过1000万元,合作银行与信保基金对该笔新增贷款按照40%:60%比例承担坏账损失。

  2. 政银担合作模式:企业申请新增贷款与该企业信保基金项下已有贷款余额相加不超过1000万元(含),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信保基金对该笔新增贷款发生的坏账按照20%:60%:20%比例承担坏账损失;企业申请新增贷款与已有贷款余额相加超过1000万元,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信保基金对该笔新增贷款发生的坏账按照25%:50%:25%比例承担损失。

  上述贷款坏账损失偿付比例根据信保基金运作情况,由管委会办公室适时予以调整。

  (二)政府性转贷资金

  通过与银行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化解贷款周转风险,降低企业综合融资费用。

  第十八条  鼓励合作银行与常州市科创基金探索投贷联动合作模式。具备合作条件的信保基金子基金,由合作银行投放信贷过程中,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明确科创基金对企业股权优先认购权,为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发放的信保基金贷款原则上期限为一年期。在政策有效期内银行经评估后对符合放贷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续贷,但应逐步降低贷款额度,续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政府性转贷资金进行转贷。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信保基金项下子基金业务发生损失时,由子基金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承担有限损失,子基金对单个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补偿限额为该合作金融机构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5%。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  信保基金项下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或合作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催收,宽限期60天。超过60天仍无法收回,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并向法院对借款企业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合作银行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风险补偿金申请表》等材料提出补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合作银行的补偿申请后,委托管理机构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尽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

  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信保基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或开业未满一年的;

  (二)贷款授信时,借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三)贷款授信时,未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四)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五)不符合担保合同等规定的;

  (六)企业贷款用于非主业经营活动的,如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转贷(借)等;

  (七)银行在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中未使用常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对借款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八)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九)借款企业为从事融资性服务的资金中介机构;

  (十)贷款全过程未在双创平台上实时运行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按季召集相关部门及辖市、区召开补偿会审会。经会审会集体研究同意补偿的,按照合作协议或相关办法约定补偿比例核定补偿金额。不同意补偿的,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一)政银合作模式。经办银行凭管委会办公室同意补偿的决定文件提请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从基金中向其划转。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银行划转。

  (二)政银担合作模式。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先行补偿基金+担保部分义务,担保机构在补偿之前,必须与银行沟通落实贷款追偿主体和追偿方案。担保机构代偿结束后,凭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意补偿的决定文件、银行补偿证明等材料提请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承担比例给予补偿。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划转。

  第二十四条  信保基金实施补偿后,合作银行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合理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意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除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外,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含省级产品)发生损失,经确认需基金补偿的,按照市区两级风险共担原则,辖市、区及时将应承担资金缴纳至市级指定账户,由市级统一实施风险补偿。其中辖市、区承担比例为溧阳承担85%(省级产品除外),其他区域承担50%。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从其规定。

  第七章  合作金融机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银行

  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高3个百分点。

  (二)合作担保机构

  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团队和专业服务能力。

  承诺执行优惠担保费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具体由协议约定。

  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管委会办公室发布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子基金运行情况,对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考核机制,主要考核合作金融机构对信保基金信贷投放规模、新增贷款发放、放贷时效、利率等费用水平、坏账发生率及赔付规模、上线率等维度进行考核,对市场占比高、风控管理好、补偿率低的合作金融机构,续约并增加合作项目;对信贷投放笔数和规模少,或者风险补偿率高的机构,减少合作项目,直至取消续约资格。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性存款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信保基金根据运作绩效调整完善子基金产品,全年发生不足10笔业务的子基金产品原则上应当取消。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保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子基金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补偿等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子基金存续、调整、取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信保基金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确需延长的,视子基金运作绩效,经管委会批准后保留。信保基金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或存在明显隐患的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借款企业,如有违反信贷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信保基金项下贷款,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和管理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并要求借款企业归还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风险补偿的借款企业三年内不能再申报信保基金项下贷款。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允许信保基金出现年均10%以内的亏损;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或者造成基金累计亏损达到10%以上的,应暂停新增业务,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的基础上,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信用档案,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常州市公共信用平台。加强对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审核,鼓励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信保基金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常州市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由管委会办公室选择确定并由管理机构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管理机构在满足信保基金补偿流动性前提下,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信保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与银行签订协议的子基金继续执行,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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