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标准高水平推进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借力先进地区高端创新资源,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在市外科技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一批离岸创新中心,打造本土企业研发深造地、科创人才项目孵化集聚地、外地企业创新赋能地,推动本土创新和离岸创新双向联动,构建“离岸研发孵化、泰州转化应用”的协同创新模式,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布局建设区域离岸创新中心15家以上,力争实现重点开发园区全覆盖,新增入驻企业(项目)300个以上;新建企业离岸创新中心20个以上;落地我市企业(项目)150个以上,应用转化创新成果200项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300人以上。
三、功能定位
离岸创新中心由市、市(区)、开发园区或者企业(科研机构)在市外科创资源富集地区设立,重点从事创新资源引进、技术研发、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活动。主要功能定位:
(一)创业孵化平台。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深度对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吸引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初创型科技企业入驻孵化并落地我市产业化。
(二)研发加速平台。聚焦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发展,搭建离岸研发、小试服务平台,为本土企业、外地有离岸创新需求的“链主”“链核”企业提供研发支撑。支持本土重点骨干企业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加速项目研发进程,推动离岸研发项目来我市应用转化。
(三)招才引智平台。聚焦企业人才需求,将招才引智阵地前移至离岸创新中心,围绕产业链构筑人才链,打造“工作生活在离岸中心,服务贡献为泰州”的离岸聚才模式。
(四)融合创新平台。聚焦本土与离岸创新双向奔赴,充分发挥离岸资源优势,将离岸创新中心打造成科技招商、协同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前哨和枢纽。
四、建设运营
(一)统筹规划协调,构建专业化离岸创新网络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在与我市产业、技术、人才需求相契合的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离岸创新中心,构建离岸创新网络体系。
1.推动市(区)建设区域离岸创新中心。支持各市(区)依托相关开发园区,探索联合重点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在创新资源富集地建设区域离岸创新中心。
2.市和市(区)联合共建区域离岸创新中心。按照“有明确的产业定位、有办公研发孵化场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有专业管理服务队伍、有完善运营管理制度”要求,市和市(区)联合共建区域离岸创新中心,服务企业(项目)入驻研发孵化。
3.鼓励拓展建设创新飞地。支持各市(区)、开发园区、离岸创新中心依托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产业集聚区建设网络化创新飞地,综合运用科技、人才、产业政策,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政务、商务、研发服务等多元支持方式深度对接创新项目,构建立体化、链条化离岸创新服务网络。
4.支持企业建设离岸创新中心。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科研机构)以自建、共建等形式建设离岸创新中心,鼓励企业离岸创新中心共享离岸设施,依托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优势,对外提供创新服务。
5.发挥市场机制在离岸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区)、开发园区组建专业团队,市场化运营管理离岸创新中心;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离岸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运营机构应当搭建完备的运营管理体系,提供专业化入驻管理服务,推动本土创新与离岸创新资源双向流动。
(二)优化创新服务,打造离岸创新良好生态
聚焦离岸创新项目研发孵化需求,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及“个性化”专项服务。聚集本土创新需求,提供集项目招引、产学研对接、成果转移转化等融合创新服务。
1.基础服务。保障入驻企业(项目)基本办公设施配置,并给予相关费用减免优惠;提供企业注册、法务、财务、培训、咨询、成果对接等基础服务。
2.研发服务。鼓励自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合作,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研究开发、小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推进入驻企业(项目)与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关键核心技术。
3.金融服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通过与产业投资基金等合作,辅导培育优质科创项目,引导企业(项目)入驻离岸创新中心,通过金融服务和资本要素吸引项目来我市落地产业化。
4.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创新创业人才社保代缴、档案管理等人事服务,为入驻企业招才引智提供支撑。
5.交流共享服务。举办专场招商会、项目路演、创业大赛、产学研对接等活动,畅通信息交流共享渠道,大力集聚离岸科创资源。
6.个性化专项服务。根据入驻企业(项目)场地、人才、技术、市场、资金等个性化需求,协助对接资源要素,提供精准化专项服务。
7.融合创新服务。对接本土企业、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加强与离岸地大院大所、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合作,提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学研合作、协同攻关、成果转移转化、投融资等综合性服务。
(三)加强内外联接,促进离岸创新双向奔赴
聚焦离岸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化需求,推动市内与离岸创新资源、平台、服务互动共享,打造离岸—靠岸—在岸项目孵化转化体系,着力打通离岸创新成果从样品到产品的转化通道。
1.离岸端。主动介入服务一批高校院所前瞻研究、应用项目,吸引科创人才项目入驻孵育。支持我市企业入驻离岸创新中心,为企业研发提供人才、技术、资本对接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撑,推动创新成果回我市转化产业化。聚焦产业强链延链补链,挖掘市外有离岸创新需求的“链主”“链核”企业,招引企业(项目)入驻我市离岸创新中心,推动离岸创新研发成果落地我市产业化。
2.靠岸端。依托我市中试基地、加速器等服务平台,承接离岸创新中心项目,推动加速成长。
3.在岸端。依托重点开发园区,为技术成果来我市转化提供创新应用场景,承接孵化毕业项目的产业化,形成“研发孵化—中试加速—落地产业化”创新闭环。
五、认定管理
(一)明确认定条件
1.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认定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公共创新平台;
(2)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转型升级有明显支撑作用;
(3)有一定的场地面积,能满足研发孵化需要,且有路演区、洽谈室、会议室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具备必要的研发服务能力;
(4)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和紧密合作的支持机构,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制度;
(5)有一批入驻项目(含创新飞地协议项目);
(6)与市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有明确的合作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
2.企业离岸创新中心认定条件:
(1)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以及上市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有固定的研发场所,专职的研发人员,并以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功能;
(3)具有必要的研发设备和科研条件,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有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
(4)与市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有明确的合作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
(二)建立评价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年度目标、研发创新、人才引育、产业培育以及融合服务等五个维度(见附件)。每年对认定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1.年度目标:重点评价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1)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个,且在入驻一年内完成在我市注册手续或者与我市企业达成成果转移转化协议;
(2)为入驻创业团队、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少于20次,或者协助入驻创业团队、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不少于5项;
(3)实际投资或者帮助融资项目2个以上;
(4)举办专场招商会、项目路演、产学研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次;
(5)在我市落地企业(项目)不少于5个,应用转化创新成果不少于10项。
2.研发创新:重点评价区域离岸创新中心科创企业培育和入驻企业(项目)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3.人才引育:重点评价区域离岸创新中心研发人员集聚和高层次人才引育能力。
4.产业培育:重点评价通过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引进到我市产业化项目情况。
5.融合服务:重点评价区域离岸创新中心项目联合孵化情况以及为本土创新提供综合服务成效。
六、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离岸创新中心及入驻企业(项目)、人才团队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建设奖补。市(区)建设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自认定起三年内,按照新购置公共研发设备投入或者公共研发设备租赁使用费最高30%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市和市(区)联合共建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自认定起三年内,按照新购置公共研发设备投入或者公共研发设备租赁使用费最高50%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运营奖补。市(区)建设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自认定起三年内,按照年度运营经费(房租、委托运营费用或者自行运营职工薪酬)最高2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市和市(区)联合共建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自认定起三年内,按照年度运营经费(房租、委托运营费用或者自行运营职工薪酬)最高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人才补贴。对在离岸创新中心全职工作的研发类人才,发放专项补贴,最长发放三年。其中,博士研究生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年,本科生1万元/年。上述人才视同在我市工作,可以申报市人才工程或者科研项目,同等享受购房券、凤城英才卡等人才政策。
(四)项目扶持。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入驻项目、企业离岸创新中心研发项目创新成果归属我市关联企业的,可以联合关联企业申报市级科技、产业、知识产权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关科技创新奖励。
(五)研发补贴。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入驻项目、企业离岸创新中心研发项目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服务费用以及检验检测服务费用,按照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金融扶持。区域离岸创新中心入驻项目创新成果归属我市关联企业的,市天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市场化原则对入驻项目进行跟踪扶持。
(七)绩效奖补。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风险防控。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政策第(一)(二)(七)项所涉资金由市和各市(区)财政各半承担;第(三)(四)(五)项所涉资金由市和各区财政各半承担,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自行承担。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委科创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科技局负责离岸创新中心建设综合协调、目标分解、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督促落实,协调解决问题。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联动推进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发展。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促进离岸创新中心建设运营、加速创新项目落地转化产业化的相关扶持政策。要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科创项目研发、孵化、转化、落地的科创生态链。要建立入驻企业(项目)绩效管理和履约管理制度,完善入驻、退出机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探索将资金、服务转化为股权进行持股孵化,推动更多创新项目来我市落地产业化。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强离岸创新中心建设高质量发展考评,落实其离岸创新中心建设、科创项目招引孵化的主体责任,根据全市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运行管理情况,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离岸创新工作定期通报、交流、观摩督查推进制度,加强对离岸创新各项任务的跟踪、督办和检查。推进离岸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做法,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相关激励表彰,切实发挥离岸创新中心科创人才项目孵化招引的桥头堡作用。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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