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4〕14号)精神,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鼓励外国投资者在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体系领域投资,吸引优质外资参与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推荐一批重点外资项目列入国家、省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来宿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引资力度,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和示范区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均涉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不重复列出)
(二)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持续深耕港澳、日韩、欧美等重点外资集聚区,支持各地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投融资、贸易促进等活动,推介产业政策和营商环境。依托投洽会、进博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统筹招商推介活动,促成外商经贸投资项目。充分发挥省市共建驻德代表处等平台资源,加大对德招商力度。组织好台商走电商等重大招商推介活动,深度对接和跟踪台资项目,吸引更多台资企业落户宿迁。支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积极引导企业返程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市委台办)
(三)创新利用外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宿迁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加快落实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支持境外所募人民币开展境内投资,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支持外方股东将外债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支持外资以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并购市内企业。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海外并购、重点客户合作、境外融资等多渠道吸引外资。支持外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
(四)推动发展外资总部经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母公司研发、物流、销售和财务结算中心等功能,并逐步向具有管理、投资功能的地区总部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省级外资地区总部(含事业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含事业部功能性机构),获认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和便利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园区建设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总部经济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持续开展外资研发中心培育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申请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储备一批研发中心后备库,积极申报省重点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各地在政策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开放平台招商提质增效。提升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发展水平,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加快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积极布局海外仓,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开发园区规划建设国际合作园区,积极争创省级国际合作园区。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园、保税物流中心、通湖物流园等项目建设,着力打造更高能级载体平台。深化南北园区共建,积极承接苏州等地产业转移外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宿迁海关)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八)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服务品牌等,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局)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定、修订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依法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十)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用好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网络,完善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联系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全面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将优化外商投资网络环境纳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打击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网络平台和账号,并视情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力度。推进实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庭审规范地方标准,指导各地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力度,推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主办方申请,设立展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站,对重要展会进行现场巡查监管,支持各地版权主管部门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为展商提供参展产品的作品自愿登记服务。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信息通报会商机制,推动涉药品、医用耗材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严厉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打击侵权盗版“剑网”和“集中办案周”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著作权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国公司高管、技术人员等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2年。优化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提高企业人员持卡量。优化“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及居留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专业服务人才来宿执业及学术交流合作等提供签证、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市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在永久居留申请受理上给予帮助,就永久居留审核、审批分别加大对省公安厅、公安部的协调沟通力度。在我市进行投资考察、洽谈合作、参加展会、签订合同的外商,可根据需要由市出入境管理局签发180天以内的贸易签证;因贸易活动须再次入境的,可视情况签发多次往返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宿迁海关)
(十三)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管理流程,提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质效。引进培育数据安全服务咨询、合规认证、检测评估等高水平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编制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和通用执法事项指导清单,围绕清单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持续优化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加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深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各项便利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开展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减少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
(十五)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进出口。高质量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落地,优化实施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货物可现行担保放行。持续推动进出口通关时间“最短化”改革,进一步压缩进出口通关时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争取总部订单。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责任单位:宿迁海关、市商务局)
五、加强财税支持和要素保障
(十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以未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各地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当年利润再投资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落地项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支持。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政策宣传辅导,实现点对点服务、精准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各县区出台优惠政策,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对产业发展带动大、经济贡献度高、技术创新性强、增加就业机会多的外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落实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宿迁海关)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境外金融机构来宿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加大“苏知贷”投放规模和惠及面,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政策体系,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和其他金融创新模式的企业给予贴息、贴费。推进实施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度。(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宿迁市分行)
(十九)强化重点项目要素保障。对纳入国家、省、市重大及重点外资项目,或符合宿迁市“615”产业体系且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应保尽保”。加大对省级及以上重大外资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扩大绿电来源,明确带补贴项目可在交易电量部分不领取补贴的情况下参与绿电交易,完善绿电交易价格机制。大力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深入推进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双元制”、学徒制等模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订单式人才培养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优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健全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企业等多方参与且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鼓励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实行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探索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灵活运用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打造专业化外资招商队伍。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政企沟通圆桌会议和“外企面对面”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交流沟通。探索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成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及时了解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信息报送的填报辅导,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重复报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加强外资数据源头质量控制和统计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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