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科技工业园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园区内兴办企业,加快园区经济建设,特制订如下规定: 1、凡入园企业实行土地租、征用两种形式:土地租用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666-1000元,不含一次性办证费:土地征用标准为每亩40000-50000元(含办证费),具体价格根据投资规模、企业类型、土地位置确定。 2、对于投资额度大,对我市经济建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采取"政策随项目走"的办法,给予特别的优惠。 3、新进园区的工业性企业以及为进区企业配套的项目,享受市政府[2001]303号和[2002]266号文件规定。如本市有权处置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一律实现"零收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前五年由园区按本市留成部分的金额给予奖励,后五年由园区按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即"五免五减半"。 其他税收方面的优惠按照市政府鼓励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执行。 4、进入园区投资的企业全部实行扎口收费,由园区财务办公室统一向企业收取,并按规定分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 5、对进区项目提供"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通有线电视、通讯、地平整) 6、园区管委会本着"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园区内企业从手续办理,工程代建、硬件配套实行"一揽子"承包,一站式服务,从一切有利于园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密切配合,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做到部门利益服从全部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竭力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7、鼓励民间资金进园区建标准化厂房、形式;自建自租、自建代租,代建代租、代建自租。厂房结构为轻钢或砖瓦结构。厂房建成三个月后代租不出,由园林承担10%的投资风险金,代租价低于投资10%的回报率时,由园区补足。 8、本规定由市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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