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2-12-13 00:00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投入支持力度,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确保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更加坚实步伐,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农业园区提档升级。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鼓励园区积极上争项目资金,按实际上争额的3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示范园区的创建、重大基础设施与物质装备投入、优质项目招引、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种业种苗孵化、智慧农业示范等,每年不超过600万元。

二、支持农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农业规模项目招商引资进行奖励,实际招引投资额(不包括财政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种植类项目及2000万元以上的养殖类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类及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类项目分别奖励投资额的0.5%、0.2%,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50万元,奖励资金由镇街、园区用于项目落户配套服务工作;对市认定农业规模项目进行奖励,内资1亿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内资5000万元或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被列为省示范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农业科技赋能创新。对当年创成省级数字农业农村基地并接入江苏省农业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的主体,奖励5万元。当年获批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市(区)级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核心经营主体奖励5万元、2万元。当年获批市级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示范乡镇的,奖励2万元。对国家、省级畜禽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场、库),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对国家、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场、库、区),给予保种和扩种奖励,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支持富民强村帮促。对被首次认定为区就业帮促基地、帮促车间的企业(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所售产品初次认定为省、市级消费帮促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对规范运营、安装使用直连直报系统的消费帮促专馆专区,专馆一次性奖励3万元,专区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支持农业品牌提标扩面。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产品品牌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批地理标志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单个产品10万元、4万元、3万元,单个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9万元;农业企业及其产品入选全国名特优品农产品、省农产品品牌目录或市最美绿色食品企业、市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当年入选泰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泰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六、支持全程全面机械化。对集中育秧秧池面积达到3亩以上,其中2023年需应用优良水稻品种的生产者,按照育秧面积,给予每亩1000元奖励。对推广绿色生产,种植面积100亩(含)以上的水稻田,应用绿色防控产品,给予25元/亩的生产补贴。当年获批省级、市级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智能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购并投入使用的特色化、智能化、绿色化农业机械进行奖补。(奖补机具范围、奖补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发文)

七、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当年新创成国家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或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每场给予10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场的,每场给予5万元奖励。新增国家、省、市农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奖励项目建设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级农业地方标准、省农业地方标准、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获批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且认定面积1万亩以上的镇街,奖励5万元;1万亩以上每1000亩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限额10万元。当年获评江苏省五星级、市级四星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奖励所在镇街5万元、2万元。

八、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当年参加省、市监测并通过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

九、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连续3年以上稳定从事粮油种植且种植面积不低于300亩的家庭农场,对家庭农场主缴纳的养老保险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年(1月—12月)缴纳标准不低于5000元的,给予1000元/人·年的定额补助。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示范合作社及专业化服务组织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当年获得泰州市农村电商特色村、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

十、支持加大农业宣传推介。对承担中国农民丰收节省市主场、区级主场的镇街,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乡村休闲旅游类荣誉的主体,分别奖励5万、2万元。同一主体当年获得多个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只奖励一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参加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农业展销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给予补贴,泰州市内每次补助0.1万元,同一主体多次参展年补助额不超过0.2万元;江浙沪地区每次补助0.5万元,其他省市每次补贴1万元,同一主体多次参展年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对主办和承担省、市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现场观摩点的项目建设单位,分别给予观摩奖补3万元/次、1万元/次,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当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以上“十条”,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区级(含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补。不同行业对同一经营活动向上多头申报的,视为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奖励主体是镇街、村居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当年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该政策。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2年1月1日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主体,可按本意见享受政策。凡符合原奖补政策一补三年项目条件的,原奖补政策延续至奖补期满为止。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展开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8-6016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信息
  • 厂房租购平台
  • 其他招商信息
  • 已为您免费生成了个人网上空间
    快去查看吧~
    政策下载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400-115-5265
    免费下载产业扶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