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乡村振兴建设,推动村(含涉农社区,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制定如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若干措施。
1.加大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扶持力度,对纳入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扶持计划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当年开工并完成项目建设、通过验收的,区财政按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2.开展强村富民帮促行动,重点面向“十四五”期间认定的35个帮促村,区级挂钩帮促部门(单位)每年扶持村集体新办一个项目。(责任单位:各帮扶单位)
3.对“十四五”期间认定的35个帮促村,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首次达到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分别奖补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以前已享受过的,根据达标情况实行差额奖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4.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质态良好且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综合发展指数全区排名前3位的村,奖补5万元/村;全区排名第4至6位的,奖补3万元/村;全区排名第7至10位的,奖补1万元/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5.对探索村集体发展模式,被省、市列为典型案例推广的村,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6.对村级集体经济综合发展指数连续3年排名全市前50位,且同期村级综合考核位于本镇(街道)前三分之一的村党组织书记,按规定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创办或领办经营主体、增收效益可持续的“两委”班子成员,支持镇(街道)按规定优先考虑任用为村党组织书记;对熟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一定实绩的村年轻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支持镇(街道)按规定优先考虑提名为村“两委”委员候选人。〔责任单位: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
7.对于完成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不超过年度经营收益增量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给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其中理事长奖补不高于奖补总额的30%。奖补方案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
8.将村级集体经济综合发展指数与村党组织书记“五级15档”专业化管理挂钩,根据所任职村上年度市级排名、区级排名、所在镇(街道)排名情况,纳入专业化管理量化积分,作为核算当年度基本报酬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
9.鼓励镇(街道)聘用本土企业能人、在外乡贤到村担任“第一书记”“乡村振兴顾问”,参照区选派“第一书记”发放伙食补助,相关资金由镇(街道)承担;对任满两个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综合发展指数连续进位明显的,可按规定优先考虑任用为村党组织书记。〔责任单位:区党工委(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
10.支持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返乡农民、在校及毕业返乡2年内的大学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在本地创业,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5000元和最高每人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及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下乡创业大学生可以在创业地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以上措施,奖补主体是村集体的,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当年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该措施。
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严格奖补资金的使用。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23年度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主体,可按本措施享受政策。措施执行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的,参照新规定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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