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第一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是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片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片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落户奖
第二条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连云港市外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三)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区域总部(一级分行)的,给予600万元落户奖励;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区域性且有重要影响力的城市商业银行设立一级分行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
第三条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三、经营贡献奖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参照总部型企业标准进行奖励。
四、办公用房补贴
第五条本政策认定的金融企业,片区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自入驻年度起,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为期3年按市场均价50%的租金补贴,每企业每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购置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扶持。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五、创新奖励
第六条每年根据金融机构对片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创新、经济贡献等指标,评选出数家优秀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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