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4-10-28 00:00

为推进《宿迁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效落实,引导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服务业做优做强做大

1. 现代服务业“432”产业体系重点行业当年贡献度前3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九个重点行业牵头部门根据行业情况负责认定)

2. 现代服务业“432”产业体系重点行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前3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九个重点行业牵头部门负责认定)

3. 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市统计局负责认定)。

二、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

4. 新认定的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杆引领典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单位、市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

5. 当年新获认定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江苏老字号、宿迁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市商务局负责认定)

6. 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者自持物业在宿迁开设的江苏首店、苏北首店,对其开设首店的店面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给予(实际投入方)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50%补助,江苏首店最高100万元,苏北首店最高30万元。对商业综合体、街区、楼宇等商业载体运营商成功引进的知名品牌首店,按照每个江苏首店30万元、苏北首店20万元的标准,给予商业载体运营商奖励,每家商业载体运营商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每年公布鼓励重点引进知名品牌指导目录)。(市商务局负责认定)

三、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7.对新认定的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

8.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企业入驻率达80%以上且入驻企业90%以上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特色楼宇,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

9.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打造消费新地标,对被认定为市级高品位特色商业街的,一次性给予街区管理运营主体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省级高品位步行街的,一次性给予街区管理运营主体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商务局负责认定)

四、支持中心城区商业核心区建设

10.在市中心城区核心商圈内,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商业综合体,给予管理运营主体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认定)

五、附则

资金来源于整合全市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政性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资金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认定标准细则并经公示后组织实施。政策实施过程应当规范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强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市中心城区核心商圈范围,由市商务局依据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另行制定相关文件公布。县域企业商务类项目资金由县财政自行承担,相关措施与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合并执行,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其余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按2:8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同一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市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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