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激励措施。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按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二)鼓励实施专利商标海外布局。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按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涉外专利如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每件最多资助进入10个国家或地区。对企业新获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数量达2件、延伸国总数达10个国家或地区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培育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主体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权利人,按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推动企业贯彻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下称“贯标”),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实施知识产权价值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实施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评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评审的,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创新主体实施专利转化与运用,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对当年新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其中高价值专利达30%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含)、20件(含)、30件(含)、50件(含)、80件(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50万元。
(六)鼓励省级以上园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鼓励和表彰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和商标权利人。对获得市专利奖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权利人,按每件商标给予50万元支持。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八)支持知识产权依法维权。支持区域内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或预警,做好风险评估或预警报告,防范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风险。对重点行业形成的风险评估或预警报告经评审认可的,给予所属行业组织10万元奖励。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际维权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单项资助最高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
(九)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引导商贸街区、专业市场和行业协会实施“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经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认定的市级“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项目,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推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建设。鼓励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承担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项目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学校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本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或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获评的,不重复奖励。对优秀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奖励10万元,代理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且获发明专利授权40件、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年专业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有2名专利代理师且3名以上其他工作人员。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每增聘用1名新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给予代理机构一次性补贴2万元。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商标代理服务规范》等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对利用专利、商标质押向金融机构获得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企业,按照质押登记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奖励(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奖励);同一高企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
对委托有资质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评估费的3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笔最高1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研究会或协会发挥作用。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知识产权研究会或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培育、评估、评价、调查、培训、交流等活动,经评审后,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激励措施适用市区范围,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同一事项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本政策效力溯及2021年1月1日,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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