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政策

2024-10-15 00:00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区域协同联动创新。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打造苏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核心区,推动其他县级市(区)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建设一批人工智能特色产业集聚区,培育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格局。强化市域统筹协调,支持“两中心”与各县级市(区)开展产业化基地共建、孵化基金共设等合作,共同为产业项目提供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创新载体布局建设。鼓励建设各类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载体,分别按对应政策予以资助。对获批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根据运营成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绩效补贴。大力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创新主体引进培育。支持重大项目招引落地,对符合我市相关产业政策的,按照对应政策执行,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第三代半导体企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市独角兽培育企业、上市企业的,分别按对应政策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对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的前沿技术研究、“卡脖子”技术突破、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两中心”组织实施的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的“揭榜挂帅”重大项目,市、区按1:1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支持通过全聘、兼职和协议顾问等多元化形式开展人才引进。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在申报条件、评选认定上给予倾斜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团队,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赋予“两中心”人才举荐名额,举荐的人才项目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立项支持。对引进的高端和急需人才,在人才职称评定、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支持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建设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建平台按建设总投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鼓励平台对外开放共享,根据年度服务成效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绩效补助。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室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化论证服务,对新建概念验证中心按建设总投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支持应用示范场景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项目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及服务部分的投资总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加快场景创新,探索特定区域内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推广,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强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关键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经苏州市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10%~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属于医疗器械及医药制造范围的上浮20%。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按年度销售总额10%~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强化金融资本支撑保障。设立苏州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形成“市—县(区)”股权投资联动模式。加大国有资本直接投资力度,聚焦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加快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向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创新企业首贷、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覆盖面,引导银行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创新贷款审批模式。对企业支出的科技保险费、科技贷款利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损失,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苏创投集团,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支持营造产业创新生态。对使用苏州算力平台服务的本市企业,按实际支付人工智能算力费用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专利池运营等工作。支持举办高水平、国际化、全国性产业博览会、论坛、大赛等活动,按照举办活动费用2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数据集团,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者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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